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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观律师成功代理涉奥运、涉网络直播平台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1-11-04 10:08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涉奥运、涉网络直播平台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据悉,该纠纷案件历时近五年,是针对主播互动平台未经许可,以嵌套权利人网站视频播放页面方式,不当利用权利人内容资源“搭便车”的行为,采取司法维权行动的首例案件。嘉观律师受聘全程代理该案,取得一审和终审胜诉判决。这次判决既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更对打击互联网直播间侵权盗播行为、推动相关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回顾:

2016年,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发现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名称:直播TV;域名:zhibo.tv),以“主播正在使用直播浏览器直播里约奥运会开幕式”等引导用语,向用户推广并引导用户下载、安装其开发的“直播浏览器”。该“直播浏览器”内设有“奥运Rio2016”专题,以嵌套央视网页面的方式,伴以被告直播平台主播的实时解说视频、互动,多路、全程向其用户提供央视网转播的2016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二被告亦于其网站首页发布“直播TV重金悬赏草根体育赛事主播”等宣传语。此外,二被告还将“正在视频直播里约奥运会”“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投放商业推广,引导搜索奥运会直播的公众下载并通过其“直播浏览器”观看2016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

基于以上情况,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并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件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各类网络直播互动平台应运而生,特别是体育赛事主播直播逐渐成为各大网络直播平台争相进入和推广的领域,并吸引了大批互联网用户关注。但是,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播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需通过网络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直播,必须获得节目制作方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的对价。现实中,则出现了部分“主播陪伴式”等直播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打擦边球,企图逃避法律处罚,拿他人的商业成果为己用的现象。

本案中,用户在安装和运行涉案浏览器后,虽然以1/4屏加入用户与主播的互动浮框,但最终观看奥运赛事节目直播仍在原网站实现。对此,二上诉人主张该互动功能是对普通浏览器的丰富和创新,方便观众同主播之间的互动交流。实际上,该浮框并不受原网站运营者央视公司控制,已经妨碍原网站内容的正常展示,且其网络宣传推广未注明来源,可能导致用户对提供服务的主体产生混淆。从长远来看,该行为必然会增加涉案软件下载量、访问量及主播充值打赏等交易机会,而减少网络用户对央视国际公司网站首页、奥运专题及相关广告的访问,对其预期利益和市场份额造成损害。如果不对此加以合理规制,那么任何商业主体均可以无成本攫取其它网站的经营成果,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本案判决,从法律是否存在特别规定;涉案行为是否对他人造成损害;以及涉案行为的不正当性三个层面进行了论述分析,认定涉案浏览器以“加框链接”方式嵌套原网页并增设互动浮框,由“主播陪伴式”观看赛事直播内容借机牟利的行为,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的“严格保护”,对于今后出现的涉网络平台直播的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正如本案一审判决中所写:“诚然,法律并不阻碍技术或商业模式的的创新与发展,但任何具有创新性的竞争行为均应充分尊重竞争对手在技术研发或信息获取、使用过程中的付出,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对他人的正当经营模式产生不当干扰。”

嘉观高级合伙人朱晓宇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多年,代理了大量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例,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本案中,朱晓宇律师从一审开始接受委托,全程主导了证据的收集、诉讼策略的制定,并深度参与了每一个庭审环节。特别是该案历时长达近五年,这对于嘉观律师的专业能力、工作态度、抗压韧性更是一次成功的检验。未来,嘉观及全所律师将始终坚持以服务客户为己任,不断提升素质本领,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具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做客户面临重大难题时的首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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