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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观律师代理的两个案件成功入选执行异议、刑事二审再审改判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9 15:54
近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与法律出版社共同召开“二审、再审改判案例(第二辑)新书总结会”,并正式发布《刑事二审再审改判案例:诉讼过程与争议焦点剖析(第二辑)》《民事二审再审改判案例:诉讼过程与争议焦点剖析(第二辑)》《行政、知识产权及执行异议二审再审改判案例:诉讼过程与争议焦点剖析》(以下简称《改判案例》)三本新书。
此次发布的三本《改判案例》新书由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重大复杂案件课题组”编著,参编的律师包括专家组成员、办案律师及助理超过百人,共遴选了北京律师在全国二十个省市范围内办理的45个实务案例。其中,嘉观合伙人郭迎律师承办的杨某庭、朱某平与张某中、辛某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和嘉观高级律师李永伟承办的江西省新余市郑某某挪用公款、诈骗案分别入选执行异议、刑事改判案例。此前,嘉观合伙人毕文胜律师承办的原告A公司、原告B诉被告a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已入选《民事二审再审改判案例:诉讼过程与争议焦点剖析(第一辑)》,这充分体现了嘉观律师在重大争议解决案件领域内的综合实力。
《改判案例》的集结出版,既展示了承办律师长期积累的宝贵经验和技能修为,也凝聚了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结晶,更彰显了我国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对于实战培训、实务教学、业务提升、普法宣传、释放行业正能量等都极具意义。未来,嘉观及嘉观律师将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守法治信仰、精进专业能力,求真务实、担当作为,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特别是中国法治现代化中发挥更大的、应有的作用,努力做新时代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社会成员敬重的律师队伍。

「 执行异议入选案例 」
杨某庭、朱某平与张某中、辛某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承办律师 」
郭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16年、2018年、2020年、2021年被评为海淀区优秀律师。自2006年律师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执行、企事业单位日常及劳动专项法律顾问、家事等领域,曾为多家大型央企、国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顾问及争议解决相关法律服务,服务客户涉及建筑工程、房地产、教育、投资金融等行业。尤其是在执行案件领域,精于实践,经验丰富,善于变被动为主动,灵活创新执行策略,圆满完成数十起维护客户单位合法权益的案件,成功帮助客户单位追回财产、避免重大损失。
「业务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执行、企事业单位日常及劳动专项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大会代表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及女工委副主任
「 案件介绍 」
张某中将自己享有的某大市场股权及所有权益转让给李某财,李某财将该全部权利公证转让给本案原告杨、朱,抵偿杨、朱应获得的两千余万工程款。后张某中因另案民间借贷纠纷被辛某甫申请强制执行,北京某基层法院将张某中该大市场份额收益权查封,杨、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败诉,二审改判胜诉。就某大市场的股权、份额收益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合同效力、权利归属等问题,本案之前有近十份相关判决。在北京与内蒙古法院判决认定有不一致的情况下,辛某甫还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事实、程序、法律适用复杂,经过承办律师对事实的细致梳理、市场份额收益权的性质论证、工程款切实存在的举证,本案二审最终认定市场份额收益权转让具有连续性,该合同权利在执行案件查封之前有效转让给杨、朱,抵偿工程款事实存在,该合同权利能够排除执行,使杨、朱用工程款对价没有落空,体现了公平。
「 专家点评 」
本案亮点在于各个法院从不同角度对涉案市场份额收益权的认定。通过该案,我们可以看到查清案件事实、梳理基础法律关系是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作出合法正确判决的前提,也是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合同效力、物权中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区别、市场份额收益权是物权还是债权等实体法律问题的理解;排除执行的要件及法律适用,以及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特有的程序及请求权核心也在考验律师的对案件的处理能力。


「 刑事入选案例 」
江西省新余市郑某某挪用公款、诈骗一案
「 承办律师 」
李永伟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2022年度海淀区优秀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李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类和职务类犯罪案件的处理。先后成功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有的案件被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有的案件被法院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或变更为较轻罪名,获得了当事人和家属的高度认可。
此外,李律师在疑难复杂的诉讼、仲裁纠纷以及经济合同纠纷等方面也具有丰富的经验。曾办理的河南某房地产公司土地开发纠纷案,涉案金额近1亿,其一审败诉后决定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最终撤销一审判决,获得改判。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与合规、商事争议解决
社会职务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刑事研究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秘书长
「 案件介绍 」
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诈骗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案件经过审理,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重审一审,均认定郑某某挪用公款罪、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郑万程上诉至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郑某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诈骗罪,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专家点评 」
本案难点在于“法律之争”,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对案件性质在认识上存在差异。
原审法院两次作出同样的有罪判决,当事人第二次上诉后,辩护人继续做无罪辩护,在实体方面论证郑万程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诈骗罪,在程序方面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同时也提出了自首、初犯、偶犯等量刑意见。
辩护意见的亮点是逻辑性较强。挪用公款部分,辩护人先根据工商登记信息等客观证据,提出“渝水区供销社下属的区供销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方盛公司的股东”,厘清了区投资管理公司与方盛公司的关系。之后,辩护人直指焦点问题,论证方盛公司申报国家财政补贴不存在虚构事实,继而围绕构成要件分析郑万程不存在诈骗行为和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在论证挪用公款罪时,辩护人先聚焦供销社主任袁靖,论证袁靖有无利用职务便利,有无获取个人利益,性质是挪用公款还是企业之间借款,得出袁靖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结论,然后再论证郑万程非国家工作人员,且与袁靖无通谋,郑万程不构成共犯。脉络清晰,逻辑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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