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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一张图搞定乡村违建拆除丨附流程图及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19-08-08 10:37
作者:王安怡 吴婷婷

“违法建设零容忍”

“街乡吹哨、部门报到”

“接诉即办”

这是近两年来,北京辖区的乡镇政府频繁听到的几句话

        近年来,北京对于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无论是2019年修订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可以对违法建设停水停电的政策,还是《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中违法建设动态“零增长”的目标,都体现了政府对违法建设的强硬态度。


        为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查处和制止乡村违法建设的职责,规范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流程,确保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合法性,我们总结了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的11个步骤,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01

登记受理和立案

1.1【填写受理登记表】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的,或接到的举报、移交、转办、上级交办等违法建设信息,应统一登记受理。

1.2【确认是否属于职权范围】填写受理登记表后,执法人员应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疑似违法建设的外观、四至范围、具体位置并进行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相关人员在现场的,可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笔录。询问相关人员应由『至少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由执法人员和现场相关人员『签字』。

1.3【立案】确认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应当立案。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立案,并编制案卷号。

02

确认是否确为违法建设

2.1【与规划部门确认】执法人员应与规划部门确认该建设是否符合乡村规划、是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审批文件;取得合法审批文件的,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执法人员应通过『书面方式』与规划部门确认违法建设事项,并妥善保存书面确认函。

2.2【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并绘制违法建设平面位置图。

能确定违法建设人、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其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其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应由『至少2名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做好相应记录。当事人不在场或在场却拒绝配合调查的,执法人员应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谈话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所有人、管理人的,应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通过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日』。

『公告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无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执法人员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03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

对于正在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

3.1【责令停止建设的前提】履行第2条规定的“确认违法建设”程序,且该违法建设尚在建设中。

3.2【拒绝停止违法建设的处理方式】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执法人员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查封施工现场应当在现场公告查封决定。

实施查封施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工具、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可以一并查封,并制作『财物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

04

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

执法人员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设后,应当在『20日内』根据违法建设实际情况作出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的通知。

4.1【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

  4.1.1违法建设符合村庄规划的,但未取得村庄规划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

  4.1.2违法建设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

4.2【责令限期拆除的情形】

  4.2.1违法建设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4.2.2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予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

4.3【法定期限】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期限届满』的,执法人员应对违法建设进行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现场,确认当事人是否在期限内进行改正或拆除。执法人员应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摄制录像和书面记录,由至少2名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到达现场或拒不签字的,应做好相应记录。

05

催告

        限期拆除通知作出后,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06

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收到催告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复核。书面记录应由『至少2名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

07

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经催告后,如果当事人逾期仍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向当事人进行送达。

08

公告

    对违法建设需要强制拆除的,应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强制拆除决定予以公告,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09

强制拆除

9.1【时间前提】当事人『收到强制拆除决定后』,在『6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9.2【公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做好相关记录后,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9.3【通知清理】实施强制拆除的,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村民委员会确认』。执法人员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

9.4【记录】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摄制录像。

10

送达

        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及时送达。

10.1【送达的文书类型】

  10.1.1通知当事人到违法建设现场或进行调查的文书;

  10.1.2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

  10.1.3限期拆除通知书;

  10.1.4履行义务催告书(含陈述、申辩权利义务告知书);

  10.1.5强制拆除决定;

  10.1.6清理违法建设物品通知书;

  10.1.7其他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文书。

10.2【送达回证】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0.3【直接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0.4【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10.5【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在邮寄封皮上清晰写明受送达人地址、姓名、联系方式、邮寄时间、邮寄文书类型。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10.6【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将要送达的文书在违法建设所在地进行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1

公布

        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以上就是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的步骤了,希望能帮助乡镇政府解决查处违法建设的难题,让权力在规范的环境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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