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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一张图看懂信息公开全流程(内含2019文书模板福利)

发布时间:2019-10-23 11:06
作者:嘉观

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

(一)信息公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当面(书面或口头)、邮寄、传真、互联网渠道(如电子邮件、网页)等方式向下列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3. 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

(二)收到申请的时点确定

1. 当面申请

(1)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注意确保申请表的日期与实际收到日期要一致。不一致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

2.邮寄方式申请

(1)需要签收的邮寄方式

①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而非内部流转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之日。

②收发室或其他实际收到邮件的科室应在收到的快递单回执上用力填写实际签收日期,并妥善保存快递单、信封等来信凭证。

(2)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方式申请

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 互联网渠道申请

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收到申请的处理流程

1. 确认收到申请的时间,记录第一个答复期限到期日。

2. 阅读申请内容,初步从语言和逻辑常理分析,判断申请内容能否指向具体信息。

3.检查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有代理人的,应确认代理人是否提供相关授权文件。

(2)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提供相应的申请人合法存续的证明文件、代理人的授权文件。



二、出具登记回执

(一)出具时间

1. 建议在收到申请当日出具登记回执并向申请人送达。

2. 因客观原因无法当日出具登记回执的,建议最迟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送达。

(二)登记内容

1.建议原文照搬申请表中关于政府信息描述的内容,不擅自对申请内容进行概括和修改。

2.如政府信息描述内容过多,建议在登记回执中写明“具体申请内容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三、补正告知

(一)补正条件

1. 从语言和逻辑常理分析,申请人对信息的描述无法指向具体信息。

2. 一般情况下,建议先通过口头方式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以判定是否需要补正。注意保存沟通的录音资料。

(二)补正的发起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补正内容及形式

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和更正的内容、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后果,对补正内容进行指导和释明,并在告知书中引用补正的法律依据。

(四)补正期间

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信息查找

(一)内部查找

1. 针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应首先在机关内部进行档案查找。档案一般包括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

(1)电子档案

①通过输入信息关键字的方式,变换多个关键字进行查找,并截取查找结果页面,标注截图的制作时间、制作方式及制作人。

②无法通过截图方式展示电子档案查找结果的,可由本机关负责电子档案查询的科室出具查找结果记录。

(2)纸质档案

一般由本机关负责档案管理的科室出具查找结果记录。

(二)机关外部协查

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可能涉及其他机关职责的,建议向其他机关出具信息协查函,请求其他机关反馈信息是否与其工作职责相关、信息当前状态、是否曾制作或者获取过信息、信息来源等协查结果。协查信息不存在的,需要由协查信息的机关反馈该信息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的原因。

对于其他机关反馈的信息协查结果要综合判断其表述、逻辑与客观事实等方面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存在矛盾的,建议与信息协查机关沟通。

(三)召开协调会

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情况复杂且涉及多个机关的,可召开协调会。开会前应事先梳理所申请信息涉及的问题,在协调会中向相关部门了解,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保存履职痕迹

应妥善保存信息查找痕迹,如电子档案查找截图、书面查找结果、协查函、会议记录等。


五、延期

(一)延期条件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无法按期答复,且经该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15个工作日为准)

(二)延期时间

满足延期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延期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15个工作日为准)

(三)延期告知

延期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告知书应引用法律依据,且延期告知书文号建议与登记回执文号一致。


六、征求第三方意见

(一)征求条件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且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该第三方的意见。

(二)征求意见的内容

对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以及不同意公开的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征询。

同时应告知第三方意见反馈期限、逾期不反馈的后果,并在征询函中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第三方反馈意见的期限及逾期后果

1. 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2. 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公开。

(四)征求第三方意见期间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内。

(五)征求意见的办理程序

1.行政机关应先行判定信息中是否存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符合征求第三方意见条件的,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

2.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时,行政机关应对第三方提出的理由以及“不予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进行审查,并保留进行审查的履职痕迹。

3.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理由不合理,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且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理由合理,但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内容的信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进行区分处理,然后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商业秘密征求意见的注意事项

1.征求第三方意见时应明确要求第三方:指出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中哪部分涉及商业秘密,并对此部分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准)进行书面解释说明,以及提供将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证据。同时需要第三方对该信息能否区分处理给出意见及相应解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第三方认为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亦不同意区分处理后公开,但又未能尽到前款证明义务的,不建议行政机关以商业秘密为由全部不予公开该信息。


七、答复

(一)答复依据

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不同的答复类型应直接使用《信息公开条例》中相应的具体条款。

(二)答复书文号

答复书文号建议与登记回执、延期告知书的文号保持一致。

(三)答复书必备要件

1.答复书应援引法律依据、告知诉权。

2.答复“公开政府信息”的,在答复书中载明所公开信息的名称、页数,确保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开的文本应加盖或骑缝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四)答复时间

1.一般: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答复期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均以15个工作日为准)

2.特殊: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八、文书送达

(一)送达的文书类型

1. 登记回执

2. 补正告知书

3. 延长答复期告知书

4.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二)送达时间

1. 一般应于文书作出当日送达。

2. 因客观原因无法于作出之日送达的,建议于次个工作日送达。

3. 登记回执的送达时间不要晚于发起补正的期限届满之日;补正告知书的送达时间不能晚于发起补正的期限届满之日;延期告知书的送达时间不能晚于延期前的答复期限届满之日;答复书的送达时间不能晚于答复期限届满之日。

(三)送达的注意事项

1.当面送达

(1)要求申请人在行政机关留存联上签字,并填写当日的日期。

(2)上述期限届满前,申请人仍未当面领取文书的,行政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前主动改用邮寄方式送达。

2.邮寄送达

(1)应当使用挂号信、EMS等中国邮政邮寄方式。

(2)邮寄封皮上需要用力填写寄件人信息、收件人信息、收件地址、邮寄日期、邮寄内容(如答复书1页,公开材料5页),同时妥善保存快递单、挂号信收据、物流签收记录等邮寄、送达凭证。


九、归档

(一)归档内容

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业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全部材料,建议同时保存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二)归档注意事项

公开政府信息的,建议保存向申请人公开的加盖信息公开专用章的信息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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