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可能只是序曲、开胃菜
很多证券违法行为人在交完证监会的罚款后就认为万事大吉了,在几个月甚至几年后因为同一行为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时,一脸懵圈,大感意外,反复向办案警察说明自己已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款也交了,好像警察不知道似的。
这种错误认识在社会民众中也十分普遍,他们看到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等证券违法行为最严重的只是罚款,并且金额有时还不高,认为违法成本低,如在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证监会对虚增收入近300亿元的康美药业仅处以60万元的罚款。他们没有认识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只是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三部曲中的一部分,后面还有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着证券违法犯罪人。
部分不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甚至也有这种认识误区,在客户因证券违法行为被证监会行政调查中及行政处罚后,没有意识到客户后面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没有主动帮助客户系统地分析及应对刑事法律风险,更没有将行政调查程序与应对刑事风险有机结合起来,缺乏前瞻性、全面性的应对策略,如没有注意通过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等程序来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证据材料,没有为应对后面可能发生的刑事侦查奠定良好的基础,错过了行刑衔接程序提供的全面掌握案情、证据材料的黄金期。刑事侦查的主要特点是秘密性,律师无法阅卷、很难全面了解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与侦查机关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差,如果能通过证监会行政处罚阶段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掌握案件的主要材料,这种信息差就会得到有效的弥补。

事实真相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证券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下一站大概率是公安局
一事不再罚被广泛听说,但其法律上的含义并不是很多人所理解的那样,即一件事不能既罚又打(“打”是指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事不再罚通常指的是《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两次罚款,而不是同一违法行为,不能既罚款又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对于行政犯(即指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犯罪)而言,既罚又打、先行政处罚然后再追究刑事责任是常态。只不过由于证监会向公安部移送案件时并不会对外公开,更不会在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时进行公告,所以,很多证券违法行为人、社会公众误认为只罚不打才是常态。
对符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证券违法行为,证监会(或者地方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后,在严打证券违法犯罪之前,由于种种原因,确实存在移送率低、刑事立案少的事实。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由两办联合发布的专门性文件,专项针对打击证券违法活动,被称之为“零容忍意见”。同期,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强化案件移送和跟踪监督,从刑事立案的源头实现证券犯罪应移尽移。所以,目前对于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证券违法行为,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后几乎都会在较短时间内移送公安部,公安部接到移送后一般均很快指定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证券违法行为人将迎来残酷的刑事司法程序,身份也将变为犯罪嫌疑人,面临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极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