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较于2011年《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新条例在安全责任体系、重点风险防控、监管覆盖范围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体现了“全生命周期管理”“城乡一体防控”的立法理念。本文从五大核心维度梳理新条例亮点,供各位交流参考。

旧办法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规定较为原则,仅笼统提及“房屋所有权人是使用安全责任人”,但对实际使用人、承租人等主体的责任边界未作细化,实践中常因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安全义务落空。
新条例则构建了“以所有权人为核心,使用人、管理人协同”的责任体系:一方面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第一责任人”,另一方面补充“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责任由房屋建筑使用人承担”。同时,针对特殊类型的房屋(如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公有房屋、查处结束前的违建等)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回应并解决了实践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认定难题。

针对实践中因随意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引发的安全事故高发问题,旧办法虽规定了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程序(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但并未在本法中规定对应罚则。这直接导致,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往往需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来进行立案处理,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却均未规定“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这一要求。因此,实践中,对于“擅自”的认定长期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况。
而本次新条例的出台,不仅再次强调了“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在施工前经全体所有权人依法共同决定,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还在本条例中明确了对应罚则,即“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通过“程序强制+责任量化”双重手段,有力促进了后续执法标准的统一。

旧办法未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获取房屋原始档案的权利作出规定,导致所有权人、使用人因缺乏建筑结构、施工图纸等关键信息,难以有效履行安全检查义务。
新条例创新性增设“安全责任人档案查询权”,明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查询房屋建筑承重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楼(屋)面最大荷载等信息”,这一规定通过信息透明化强化了社会监督——责任人可依据档案核实过往变动行为是否合规,为后续追责提供依据,真正实现“用信息公开倒逼安全责任落实”。

一直以来,农村房屋管理较为薄弱,缺乏具体的法规政策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村民自建房、集体经营性用房)长期处于“无专门法规约束”状态,安全隐患突出,本次新条例则进一步明确将农村房屋纳入管理体系,并通过专章形式予以实质性规定。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主体,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辖有村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开展农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安全隐患情况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并督促其消除安全隐患;涉农区的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农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辖有村庄的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将农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有关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填补了农村房屋安全监管的立法空白,推动形成“城乡一体、全域覆盖”的安全管理格局。

违法责任:从“柔性约束”到“刚柔并济”
旧办法对“未依法组织安全鉴定”等行为缺乏具体处罚标准,实践中威慑力不足。新条例以“分类处罚、过罚相当”为原则,构建了多层次责任体系:
1.针对“出租存在建筑安全隐患房屋”的行为设置罚则。处罚标准与《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保持一致,对个人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的增至1万元至5万元),对单位处2万元至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的增至10万元至50万元);
2.对“安全责任人未进行安全评估或安全鉴定”的行为增设罚则。旧办法对于“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仅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监管力度较弱;新办法则直接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强化监管力度的同时,也给予当事人主动改正的机会。
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从“碎片化规范”转向“体系化治理”。其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重点风险管控、覆盖农村领域、细化处罚规则等制度创新,构建了“全主体、全链条、全区域”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主体(所有权人、使用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重点关注“责任边界清晰化”“档案查询便利化”“农村房屋合规化”等新要求,主动履行安全义务;行政机关则需依托新条例赋予的监管权限,加强执法衔接,共同推动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