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在坚持村民自治核心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指导、支持、监督和保障村民委员会工作中的角色与责任边界,对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帮助基层干部、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把握新法对政府职责的新要求,我们系统梳理了其中涉及各级人民政府职责的条款,并以表格形式进行对比呈现,标注“新增”、“修订”或“无变化”,以期助力依法行政与村民自治的有效衔接。

图片
图片
图片

核心变化与履职要点总结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看出本次修法在政府职责方面呈现出“体系更全、边界更清、保障更实”的特点:

1.职责体系化:新增了中央及地方指导监督部门的总体职责(第五条),并系统规定了从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委托事项减负(第四十三条)、设施与信息化支持(第四十四条)到人员培训(第四十五条)的全链条保障体系。

2.权责清晰化:特别在第四十三条中,通过对“委托协助-经费承担-减负机制”的联动规定,清晰划定了行政事务与自治事务的边界,明确了“谁委托、谁负责、谁出资”的原则,为基层减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3.保障具体化:将村干部“补贴”明确为“基本报酬”并由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标准(第四十二条),将培训责任明确到乡级或县级政府(第四十五条),这些规定都使得政府的保障责任更加具体、可操作、可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