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施行以来,我国《企业破产法》迎来首次全面大修。此次修订草案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实质新增与修改160余条,聚焦市场退出堵点、企业拯救难点、权利保护痛点完成制度升级,既是对近二十年司法实践的系统总结,也是构建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法治供给。本文选取连带个人债务清理、小微企业专章程序、预重整制度化、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债权人保护强化五大核心要点,深度解读本次修法的制度突破与实践价值。

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打开个人破产“制度大门”
本次修订最具里程碑意义的突破,是突破企业法人主体限制,将破产程序延伸至连带自然人股东,实现我国破产制度从“半部破产法”向完整体系的跨越。
修订草案明确,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依法清理债务;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连带个人债务人,还可适用重整程序。这一制度设计并非全面个人破产,而是以企业拯救为核心的有限个人破产安排,既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破产、股东背债终身”的困境,为诚信经营者提供退出与重生路径,又通过严格的免责审查、不可免责债务清单、行为限制等规则,严防借破产逃废债,兼顾权利保障与风险防控。

小微企业破产专章:低成本高效能的“绿色通道”
针对小微企业体量小、债权债务简单、破产成本承受力弱的特点,草案增设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特别程序专章,破解小微企业“不敢破、破不起”的行业痛点。
该程序实现三大简化优化:一是审判机制简化,符合条件的案件可由法官独任审理,无需组成合议庭;二是管理人选任简化,可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大幅降低管理费用;三是流程精简,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表决规则更灵活,大幅压缩审理周期与程序成本。同时明确财产状况清晰、债权人较少的小微企业适用标准,让简易破产真正适配中小市场主体需求,畅通小微企业市场退出渠道。

预重整制度化: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直通车”
草案将实践中成熟的预重整机制立法化、规范化,确立“申请重整前协商制度”,打通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衔接壁垒。
根据规定,企业正式申请破产重整前,可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开展庭外协商,形成初步重整协议或计划草案,直接提交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可裁定将庭外方案纳入司法程序,赋予强制执行力。这一设计大幅缩短重整周期、降低企业资产损耗,避免传统重整中企业长期停滞的弊端,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快速对接资源、实现重生,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拯救效率的核心制度创新。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专章规制“逃废债防火墙”
针对实践中关联企业利用人格混同、资产转移规避破产责任的乱象,草案增设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专章,填补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
草案明确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管辖规则、审理程序与处理原则,要求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调整与受偿方案,重新计算重整计划提交期限。这一制度刺破关联企业法人面纱,杜绝“金蝉脱壳”式逃废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规范集团企业破产审理秩序,解决关联企业破产审理混乱、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司法难题。

债权人保护体系升级:全链条筑牢权利保障底线
本次修订以强化债权人话语权、防范资产流失、优化清偿秩序为核心,构建全链条债权人保护体系,破解实践中债权人“弱势化”问题。
一是细化破产撤销权,延长恶意转移财产的撤销期限,扩大可撤销行为范围,严厉打击破产前隐匿、转移资产行为;二是优化清偿顺序,优先保障人身损害债权、消费者债权、职工债权等弱势群体权益,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央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的清偿顺位,兼顾公共利益与普通债权人利益;三是赋予债权人更大决策权,强化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的决定权,提升程序透明度与参与度,平衡债务人保护与债权人利益。

结语
此次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拯救有价值企业、清理无效供给、保障公平清偿”为核心逻辑,完成了从单一退出机制到“退出+拯救+保护”多元体系的升级。五大核心要点分别回应了个人与企业债务联动、中小主体适配、重整效率提升、关联交易规制、债权人权利保障的实践痛点,既立足中国司法实践,又接轨国际破产法治趋势。
草案落地后,将进一步健全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机制,为经营主体提供法治化退出与重生路径,助力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生态,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