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7日,北京市修订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聚焦平台经济、灵活就业、用工合规等现实问题,强化工会维权职能、压实企业责任,本文选取五大实务重点,结合法条原文与实操影响展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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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工会为强制程序,没工会也要通知上级工会

【法律原文】

第二十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知上一级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读】

这是本次修订对企业用工影响最直接的条款,将“通知工会”从柔性要求变为刚性前置程序,并明确提前五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企业未建立工会不能免责,必须通知上一级工会,未履行该程序、事后补充通知将导致单方解除行为存在重大瑕疵,在劳动争议中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而言,这一规定为辞退环节增设了法定监督屏障,有效遏制企业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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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劳动者权益:算法、派单、报酬纳入集体协商

【法律原文】

第十二条 各级总工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动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工会组织。

工会帮助和指导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配送、出行、运输、家政等网约服务的平台用工劳动者加入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工会,或者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等工会组织。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工会应当根据行业发展和平台用工劳动者特点,广泛动员、积极吸纳平台用工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网信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健全保障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的协商协调机制。

工会就报酬构成、订单分配、劳动保护、算法和劳动规则等事项,组织、代表平台用工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开展平等协商,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经协商达成一致的,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

【解读】

本条直击平台用工核心痛点,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将算法规则纳入法定协商范围,改变了平台企业单方制定规则的局面。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可通过工会就派单机制、奖惩算法、劳动报酬等核心事项与企业协商,不再被动接受“算法支配”。这一规定推动平台用工从单方管理转向劳资共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了集体维权的法定路径,也为全国规范平台劳动关系提供了北京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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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全覆盖:破除就业形式壁垒,兜底建会

【法律原文】

第三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手段,阻挠和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十条 本市依法构建和完善工会组织体系。上级工会组织加强对下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在社区(村)、楼宇、商圈等区域内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基层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同一区域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以及国家级、市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建立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第十一条 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给予帮助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业或者成立六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解读】

新《办法》彻底打破用工身份限制,无论全日制、劳务派遣、灵活就业,均享有平等入会权,明确将不缴公积金列为禁止阻挠手段。同时建立六个月兜底建会机制,企业逾期未建会且职工有意愿的,上级工会直接介入指导,杜绝企业以“未建会”规避责任。这一修订实现工会组织对各类劳动者的无死角覆盖,切实解决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入会无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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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入会双选择,维权不缺位

【法律原文】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的,应当吸纳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为了更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可以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用工单位工会应当吸纳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

【解读】

本条厘清了长期存在的劳务派遣工入会权责模糊问题,赋予被派遣劳动者自主选择入会单位的权利,同时设置兜底保障。派遣单位未建会的,用工单位工会必须吸纳,避免两单位互相推诿。被派遣劳动者可与用工单位职工同等参与民主管理、主张权益,从立法层面消除“同工不同权”现象,切实保障派遣工的合法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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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升级:违法成本与企业信用直接挂钩

【法律原文】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处理,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阻挠、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标准补发应得的报酬。

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又不愿意恢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解读】

本次修订大幅提升违法成本,将工会合规与企业信用深度绑定,阻挠建会、打击报复职工、拒绝协商等行为,除行政处罚外,还会影响企业招投标、贷款、政府合作等事项。针对打击报复工会职工、工会工作人员的行为,明确年收入二倍赔偿的高额责任,形成强力约束。这一变化让工会维权从“软监督”变为“硬约束”,倒逼企业尊重工会职能、保障职工权益。

新法实施:劳动者与企业实操注意事项

劳动者应当注意

1.依法行使入会权,不因用工形式受限,遭遇阻挠、打击报复时,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工会、人社部门投诉。

2.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出示通知工会的书面凭证,程序违法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

3.平台劳动者可主动联系工会,推动算法、报酬、派单等事项的集体协商,借助工会力量集体维权。

4.积极参与职代会、规章制度讨论等民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表决权、监督权。

企业应当注意

1.立即修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流程,严格执行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工会,未建会则通知上级工会,全程留痕备查。

2.依法支持职工建会,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阻挠建会、歧视入会职工,避免信用惩戒与高额赔偿。

3.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配合落实派遣工入会、维权事宜,避免用工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