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是诉讼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此前我们曾分享过答辩状的一般写作思路。而根据案由的不同,在撰写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答辩状时,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期分享行政诉讼案件答辩状的撰写思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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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被诉行政行为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我们在写民事案件答辩状时,一般会优先考虑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而在写行政诉讼答辩状时,首要考虑的则是明确被诉行政行为,这是答辩的基础和前提,后文中的所有论理均需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展开,这也是后续开庭时,法官会要求行政机关首先明确的内容。例如,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系某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那么我们在组织证据、撰写答辩状时,则需从职权、程序、实体三个方面去论述该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又如,如果原告认为某个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此时被诉行政行为由“作为”变为“不作为”,那么答辩状则需要从“是否具有职责、是否已经履行职责”的角度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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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是否有“裁驳”思路

在明确了被诉行政行为后,先不急着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展开实体性论述,而是可以优先考虑是否有“裁驳”的思路。“裁驳”思路例如,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被诉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指导等不具有可诉性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职的是否曾提出履职申请、本案是否符合应当复议前置的情形等等。

行政案件“裁驳”思路的考量与民事案件有一定相似之处,往往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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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权依据

在“裁驳”思路考量过后,接下来,我们则需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体性论述。一般而言,需要从职权、程序、实体三个维度进行论述。

与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不同,行政案件强调的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所以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明确作出某个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例如,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系某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我们必须在答辩状中明确作出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职权依据,具体论理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十一)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第九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前述规定,本机关作为本辖区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违法行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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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程序合法

因行政案件系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故即使原告未提出程序性质疑,在答辩状中,一般也需要对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进行论述。即在引用相关法定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按照时间线进行梳理和论述。例如,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系某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则在程序部分,我们需要梳理和论述政府信息公申请的受理、出具登记回执并送达、作出补正告知并送达(如有)、作出延期告知并送达(如有)、征询第三方意见函的作出及送达(如有)、第三方意见反馈及签收情况(如有)、作出被诉答复并送达等全部程序,并提供对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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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实体合法

被诉行政行为实体合法部分,一般需论述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等内容。例如,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系对某份依法履职申请的答复书,则一般来说,我们需要在逐一回应诉求的基础上,论述答复书中的每一句话都是正确且有证据支持的;又如,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系某份行政处罚决定,则需要拆解违法事实的法定构成要件(即大前提),并在大前提的基础上,对事实调查情况进行论述(即小前提),以确保小前提可完全归入大前提之中,进而得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