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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基层医院的“小”案子,为何一直打到检察院监督?

2022年2月,60余岁的李某因泌尿系感染,在外院输过左氧氟沙星后,来到某医院就诊。接诊医生为她开具了盐酸克林霉素棕榈酸酯分散片,医嘱:4片/次、4次/日。当晚,李某出现咽喉水肿、呼吸困难、全身荨麻疹等症状。她认为医院用药过量、未尽注意义务,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打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约7.6万元。

结果: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再审被驳、检察院不支持监督。 李某四级诉讼全败。

这个案子标的很小,却极具代表性。它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最常踩的雷——“举证责任”暴露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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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四要件"

我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条出发,患者要打赢医疗损害官司,通常需要证明四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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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个要件,患者通常不难证明;真正决定胜负的,是后两个——过错和因果关系。 而这两个问题往往涉及医学专门知识,绝大多数情况下要靠司法鉴定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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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鉴定为什么“退卷”了?

李某起诉后,先后向法院申请了两轮医疗损害鉴定:

1.A鉴定中心:以“超出本中心受理范围”为由,终止鉴定。

2.B鉴定研究所:以“本案涉及药物毒理学,同时无法明确李某主张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

两次鉴定都没能启动。

很多患者以为:只要申请了鉴定,法院就会给一个“医院有没有错”的结论。现实是——鉴定不是万能的。如果患者的精神状态、损害后果不明确,或者涉及药物毒理学等复杂问题,鉴定机构完全可能退卷。

一旦鉴定退卷,法院就无法通过专业意见认定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此时,举证责任仍然落在患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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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没有"推定"医院过错?

李某在上诉和抗诉中反复强调:医院病历是后补伪造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民法典》第1222条确实规定了三种过错推定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但法院审查后认为:

被告提交了电子病历,病历记载了问诊、查体、诊断、用药、告知等内容;

李某主张病历“后补”“伪造”,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病历中关于“无过敏史”“体重40kg”等内容的记载,不足以构成“伪造、篡改”的法定情形。

因此,法院没有适用过错推定,而是按照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李某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有一个重要提示: 《民法典》第1222条不是“患者一怀疑就能用”的万能条款。要启动过错推定,患者至少要初步证明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隐匿病历”或“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如果仅仅是“病历打印时间晚”“年龄记载有出入”等瑕疵,通常不足以触发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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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能的代价:四级诉讼全败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李某就某医院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及诊疗行为与其自述症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由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检察院也认定不符合监督条件。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医疗损害纠纷中,“我感觉医院有错”和“我能证明医院有错”,是两回事。 法院裁判依据的是证据,而不是患者的主观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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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患者和家属的实务建议

1. 就诊时

·如实告知过敏史、既往病史、正在使用的药物;

·索要并保存门诊病历、处方、收费票据、检查报告;

·对医生的用药、检查有疑问时,当场提出并要求记录。

2. 出现不良反应后

·第一时间到医院就诊,保留完整病历;

·拍摄症状照片、保存药品包装和说明书;

·如果怀疑医疗过错,尽早复印、封存病历。

3. 诉讼中

·尽早申请医疗损害鉴定,这是认定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关键;

·如果鉴定退卷,要积极寻找其他能够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据;

·主张“病历伪造”要有真凭实据,不能仅凭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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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医疗机构的启示

1. 病历要完整、规范、及时。电子病历也要确保内容真实、打印规范,避免被患者抓住“年龄错误”“打印时间晚”等问题。

2. 用药要充分告知。对药物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要尽到说明义务,并尽可能留存告知记录。

3. 面对质疑要保存证据。药品说明书、诊疗规范、同行评议文献等,都是重要的抗辩材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打的是证据,尤其是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据。患者如果不能通过鉴定或其他有效证据完成举证,即使主观上坚信医院有错,也可能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