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明确要利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继2018年至2020年三年专项斗争结束、2021年转入常态化斗争之后,针对黑恶犯罪新趋势、新特点作出的一次深化惩治行动。

在答记者问中,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表示:当前一些黑恶犯罪隐秘变形,正在从“网下”向“网上”、“显性”向“隐性”、“硬暴力”向“软暴力”、“传统领域”向“非传统领域”“新兴行业”转变。此次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利用网络平台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恶意索赔、非法催收、劳务碰瓷、舆情敲诈、网络水军滋事等涉网黑恶势力,大肆实施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的黑恶势力。在当前的涉企敲诈中,利用舆情等方式实施的软暴力敲诈最为典型且危害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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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厘清

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转入常态化后,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这部法律让打击黑恶犯罪的法律规范从零散走向体系化,也为扫黑除恶常态化提供了统一的法治标尺。此次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是以这部法律为核心依据,针对黑恶犯罪的新趋势展开精准惩治。要理解本次专项斗争的打击边界与认定标准,首先要厘清这部法律及配套规范中的几个基础概念。

Q: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A: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一款,有组织犯罪是指:

  •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另外,该法第二十三条明确,通过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只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的法定特征,同样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Q: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A: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扫黑除恶中最严格的法律评价。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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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A: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区别在于危害性程度:前者仅要求“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后者则要求“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是区分二者的实质标准。

Q:什么是“软暴力”?

A:根据两高两部201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是本次深化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手段之一。这一概念最早由《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界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将其正式吸纳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其为有组织犯罪的法定手段。

Q:什么是“网络暴力”?

A: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网络暴力”目前尚未成为生效法律中的法定概念,该定义出自2026年7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组织集中或者持续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下列活动:

(一)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挑动对立、威逼胁迫、歧视偏见等内容的信息;

(二)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

(三)持续进行网络恐吓、网络骚扰等;

(四)其他侵害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活动。

尽管该法尚在立法进程中,但其界定的行为类型已与本次专项斗争打击的“舆情敲诈”“网络水军滋事”等涉网黑恶行为高度重合,可作为理解当前涉网黑恶犯罪形态的重要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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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黑恶犯罪的行为样态与司法认定边界

上文提及的八项涉网黑恶行为,在实践中呈现出相对固定的行为样态:

  • 裸聊敲诈:以录制、掌握被害人裸聊视频为要挟,索要财物;

  • 非法放贷: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并伴生高息、“套路”等违法手段;

  • 非法催收:以滋扰、纠缠、恐吓、曝光隐私等“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

  • 恶意索赔:以消费维权为名,故意制造问题或利用商品、服务瑕疵,以投诉、曝光相威胁,索取远超合理范围的高额赔偿;

  • 强迫消费:以威胁、滋扰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

  • 劳务碰瓷:虚构劳务关系,或故意制造工伤、欠薪等纠纷,向用工单位索要赔偿;

  • 色情敲诈:以招嫖、色情服务为诱饵设置圈套,进而实施敲诈勒索;

  • 舆情敲诈:以发布、炒作或威胁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筹码,向企业、个人索要删帖费、公关费、宣传合作费等财物。


上述八类犯罪中,舆情敲诈是“软暴力”在网络空间最典型的形态,也是本次深化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它不依赖物理强制,而以负面信息的发酵、热搜的形成、隐私的曝光制造心理压力;其常以舆论监督、商务合作自我包装,部分时候也与以消费维权为名的恶意索赔交织。理解了舆情敲诈,也就理解了本轮专项斗争将“软暴力”与涉网犯罪并列部署的规范逻辑。

与传统线下“软暴力”相比,以舆情敲诈为代表的网络“软暴力”呈现出三个区别于传统犯罪的形态特征,这些特征也直接影响其是否符合《反有组织犯罪法》中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

1.心理强制取代物理强制。 线下“软暴力”依靠堵门、贴字、摆场架势等物理在场制造压迫感;网络“软暴力”则依靠信息的不对称扩散:一篇负面稿件的阅读量、一次热搜排名,就足以让企业感到经营安全受到现实威胁,让个人感到名誉与尊严被公然践踏。

2.组织化、产业化分工。 从已公开案例看,舆情敲诈多呈链条式运作:有人负责搜集负面信息,有人负责制作发布稿件,有人组织水军控评放大,有人出面谈判收款,有人提供有偿删帖。组织性特征明显,这也是其可能被整体评价为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原因。

3.合法外衣的包装。 行为人往往以自媒体监督、新闻求证、商务合作、舆情服务名义出现,有的还注册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试图为索财行为披上合法交易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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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舆论监督以公开为方式、以整改为目的;舆情敲诈以要挟为方式、以索财为目的。是否以发布或不发布信息为筹码索取财物,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也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软暴力”乃至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标准。与此对应,合法的舆论监督、正常的批评性报道,不能因被监督对象不满而被认定为“软暴力”或者敲诈勒索,这也是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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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敲诈对拟上市企业的精准猎杀

值得警惕的是,这类犯罪正呈现出向拟上市、拟挂牌企业高度集中的趋势。相较于普通企业,处于资本化关键节点的企业一旦遭遇舆情敲诈,所受伤害远不止财物损失,更可能直接动摇其上市进程与经营根基。

舆情敲诈并非新现象,但其作案手法正经历危险迭代。早期如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发布的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典型案例,犯罪团伙依托“打传防骗”等自媒体,在2017年至2023年间对21家民营企业无差别发布负面信息,以删帖为名索要55.6万元“合作费”,其间还注册文化传媒公司,签订虚假商务合作协议掩盖索财行为。而5月6日《检察日报》报道的宋某等三人敲诈勒索案,则标志着犯罪进入“精准狙击”阶段:团伙专门筛选全国180余家拟上市企业,在IPO审核窗口期发送“负面信息求证函”,以全网刊发稿件相要挟,借虚假合作索要封口费。受上市规则约束,多数企业忌惮网络舆情影响审核进度,无奈选择“破财消灾”。今年3月,宋某等3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各并处罚金。

舆情敲诈团伙将拟上市、拟挂牌企业作为首选目标,本质是精准利用了该类企业在特殊阶段的三重脆弱性,其伤害也远超普通企业:

1.审核敏感期的致命软肋:发行上市、挂牌审查全程受监管问询约束,未经核实的负面舆情极易触发监管关注、延缓审核进度,甚至导致上市进程中止。企业为避免节外生枝,往往不敢在审核期与敲诈方对峙,只能被动妥协。

2.时间成本远高于赎金成本:上市、挂牌是企业多年投入的核心战略,审核窗口期稍纵即逝。相较于漫长的澄清周期、不可控的审核延误风险,支付小额赎金看似是“止损捷径”,却恰好落入敲诈方的算计之中。

3.自证清白与造谣成本的极端失衡:敲诈方炮制一篇负面稿件仅需数小时、零成本,而企业即便面对纯属捏造的信息,也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资金完成取证、澄清、监管沟通,这种不对称让企业陷入“不付钱就受损、付钱就被盯上”的两难困境。

必须警惕的是,支付第一笔费用等于主动标记为“可收割目标”,不仅会招致同一团伙反复索要,还会引来更多敲诈者闻风而至。所谓“花钱消灾”从来不是解决方案,唯有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报案,才是阻断侵害、守护上市进程的唯一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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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指引:涉企舆情敲诈的罪名认定与证据指向

企业在准备控告材料时,需准确识别行为对应的刑法评价路径,避免因罪名选择偏差影响立案效果。涉企舆情敲诈及关联行为可能涉及以下三类罪名:

1.核心罪名:敲诈勒索罪

这是舆情敲诈最直接、最常用的定罪依据。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即使负面信息部分内容属实,只要以“删帖”“不发布”为筹码索要财物,仍可定罪;前述黄某某案、宋某案均以此罪定案。

2.关联罪名:视行为方式择一或数罪并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若敲诈方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抹黑企业产品、服务,造成重大损失,可能同时触犯本罪与敲诈勒索罪;

非法经营罪:针对以删帖为业的网络公关团伙,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有偿提供删帖或发布虚假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可以此罪追责;

寻衅滋事罪:组织水军长期围攻、恐吓企业,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可适用本罪;

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负面信息指向企业高管个人名誉,或非法获取高管住址、行程等信息用于施压,可分别适用这两项罪名,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补充指控。

3.升格认定:推动有组织犯罪审查

若涉案团伙经常纠集、多次跨企业作案,在一定行业领域内形成恶劣影响,可能构成恶势力组织犯罪;进一步形成非法控制的,则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企业控告举证中,要主动呈现组织性、多次性特征,推动检察机关依法向有组织犯罪方向审查——这正是本轮专项斗争将舆情敲诈列为打击重点的法律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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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遭遇舆情敲诈时的应对路径

企业遭遇舆情敲诈时,应摒弃“花钱消灾”的错误认知,按照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维权的顺序依法有序应对,律师的专业支持应当贯穿全流程。

1.事前做好合规管理与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规范经营、财务、用工、环保等环节的合规管理,减少可被歪曲放大的瑕疵。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宜将舆情敲诈应对预案纳入上市工作整体安排,明确内部决策流程、对接人员及律师介入节点,避免事发时仓促应对、错误付款。

2.事中及时固定证据并守住付款底线

  • 立即固定证据:对敲诈函件、通话录音、自媒体账号主体信息、负面文章链接及发布时间等,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及时固定。

  • 切勿私下妥协:以“合作费”“公关费”等名义支付的款项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在上市、挂牌审核中成为需要解释的资金往来,衍生新的合规风险。

  • 警惕隐形帮凶:部分企业遭遇敲诈后选择委托公关公司删帖,但实践中个别公关公司为自身利益,促成企业与敲诈方签订合作协议并从中分成,客观上为犯罪团伙提供帮助。

3. 事后同步推进刑事控告、民事救济与审核沟通

  • 依法提起刑事控告:结合本文第四部分的罪名分析选择控告路径,若敲诈方系有组织、多次跨企业作案,应当向办案机关充分说明相关特征,推动案件向恶势力犯罪方向深挖。举报渠道包括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公安部及各省级扫黑办公布的举报途径、属地公安机关经侦和网安部门,本轮专项斗争期间此类线索属于重点受理范围,企业报案的窗口期值得把握。

  • 同步开展民事维权与平台处置:向网络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不实信息、封禁账号;对恶意诋毁商誉的行为,可以提起名誉权、商业诋毁诉讼,符合条件的申请行为保全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

  • 审核期企业做好专项沟通:处于上市、挂牌审核期间的企业,应当及时与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及审核部门沟通,依法依规作出澄清说明,降低舆情对审核进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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