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不仅在于程序终局的威严,更在于纠错机制的温度。当一审判决与事实真相产生偏差,当法律适用与个案正义出现疏离,二审程序正是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校准器”。
作为一家专业与责任并重的律师事务所,嘉观及嘉观律师始终怀揣“工匠之心”,以非凡的专注与执着,努力雕琢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探寻最大化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本系列将以“理论+实务”双重视角,解构嘉观律师事务所部分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例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实战智慧。
我们始终相信,诉讼不仅是证据与法条的博弈,更是对法律精神与司法价值的深层诠释。期待与律界各位同仁共同思考和探索法律适用的“可能性空间”,凝视每一个改判案例背后的人性温度与制度理性,共筑法律理性的力量。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一个案件也可能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近日,嘉观律师凭借专业实力,代理建设置地公司(化名)(开发商)与李阳(化名)(购房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成功实现改判,反败为胜。
建设置地公司克服疫情和洪灾等不利因素影响,为避免项目延迟竣工,及时调整部分楼栋施工工艺(注:工艺调整对房屋质量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最终如期交房,维护了消费者财产权益。
但购房人却因其所购房屋市场价格缩水,产生退房想法,遂以房屋施工工艺调整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一审阶段,由于法院失误,应诉通知未能向建设置地公司送达,公司未能行使诉讼权利。导致一审法院缺席判决,以工艺调整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建设置地公司退房全部购房款。该一审判决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他业主准备纷纷效仿,因近年房地产市场下行,建设置地公司一方面资金周转紧张,一方面面临总计约2亿元退房退款压力,因此引发重大经营危机。
在此种情况下,建设置地公司紧急向嘉观寻求帮助,希望在二审破局。嘉观罗赢政律师带领团队,经过详细梳理案件细节,实地调查取证并严密论证研判后,决定从一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一审判决关于工艺调整构成违约的实体认定确属错误等几个方面着手进行上诉。
二审庭审过程中,为了让法官直观地了解两种工艺的区别,嘉观律师特别进行了现场演示,向法官详细阐明了两种工艺对房屋设计、质量、使用功能及房屋布局毫无影响,故工艺调整不会影响商品房消费者的任何权利。
经过团队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购房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建设置地公司赢下了这场关键的诉讼,成功避免企业陷入重大经营危机!
一、案件速览:房地产市场下行引发的退房纠纷
2020年8月,建设置地公司在河南安阳地区开发建设某房地产项目,并通过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宣传房屋施工工艺为铝模工艺及其优点。
因新冠疫情持续及2021年河南地区洪灾等不利因素影响,该地产项目停工半年。2021年8月,建设置地公司为缩短工期,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售楼部通过公示方式,向消费者说明将剩余楼栋施工工艺由铝模工艺调整为木模工艺,以尽快建成房屋向消费者交付,避免项目烂尾(注:铝模工艺调整为木模工艺,对房屋质量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2021年11月11日,建设置地公司与李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约定将该房地产项目302房屋出售给李阳,约定交付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合同签署后,李阳支付全部购房款。
2023年6月,建设置地公司按时实现项目竣工验收,并通知李阳收房。但因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行,李阳所购房屋市场价格缩水,其遂以房屋实际施工工艺与宣传工艺不同为由,要求退房退款,并诉至法院。
一审阶段,法院在未有效向建设置地公司送达应诉通知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判,判决建设置地公司败诉。根据一审判决,建设置地公司除需退还李阳全部购房款100余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外,还需代当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返还李阳房屋维修基金 4,675 元。
二、一审判决引发的后果:企业面临重大生存危机
在本房地产项目中,施工工艺调整的范围涉及几百套房屋,因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其他业主所购房屋市场价格亦有所下行,也存在让开发商退还购房款的想法。因此,一审法院支持李阳退房,要求建设置地公司退还全部购房款,势必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他业主可能会纷纷效仿。这对建设置地公司而言,后果不堪设想,因为涉及施工工艺调整的几百套房屋总金额高达近2亿元。如果法院均以本无实质影响的施工工艺调整为由,判决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建设置地公司退还购房款,这将使建设置地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风险和经营危机,甚至危及企业生存。在此情况下,建设置地公司紧急向嘉观寻求二审破局之道。本案一审阶段,一审法院先后向建设置地公司邮寄应诉通知书和判决书,且该两份文件的收件信息相同。然而建设置地公司未能签收应诉通知书,却签收了判决书。在此情况下,如何证明建设置地公司因未收到应诉通知书而缺席审判系一审法院过错,非建设置地公司过错,并进而论证一审简易程序缺席判决违法,成为嘉观律师面临的首要难题。(二)在建设置地公司已对外宣传铝模工艺有诸多优势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调整为木模工艺不构成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事由案涉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时,建设置地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向消费者宣传了房屋施工工艺为铝模工艺,并介绍了铝模工艺的各项优势。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建设置地公司将部分楼栋施工工艺调整为木模工艺。李阳正是以此为由,认为房屋实际施工工艺和宣传工艺不符,要求退房。一审法院也以此为由,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因此,在建设置地公司已对外宣传铝模工艺有诸多优势的情况下,如何向二审法院论证施工工艺调整不构成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事由,也是嘉观律师面临的核心问题。一审判决要求建设置地公司代当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返还房屋维修基金,但建设置地公司在销售房屋时并未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取该基金,亦未私自向李阳收取该款项。在此情况下,如何从法律关系上向二审法院 论证建设置地公司并无代为返还的义务,也是嘉观律师需要处理的一项关键问题。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通过收集关键证据证明我方主张至关重要。嘉观罗赢政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针对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和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1.收集整理快递物流信息,并详细分析研判:罗赢政律师收集了一审期间,原告的起诉状、法院EMS专递封皮、物流信息截图,并联系快递员出具情况了说明。其中,通过原告起诉状和EMS专递封皮上填写的建设置地公司8位数固定电话号码可以看出,该固定电话是虚假的,实际并不存在,因为当地有效的固定电话号码仅有7位数;从物流信息中可以清晰看到,一审法院的应诉通知快递经5次派送,均因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而无法妥投,最终被退回一审法院。此外,快递员也出具情况了说明,进一步证实因法院填写的收件人电话信息问题导致无法妥投。这些证据直观地显示出一审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成功将应诉通知送达建设置地公司。2.合理解释收件信息一致的情况下,判决书能够签收的原因:为了向二审法院说明为什么应诉通知书和判决书的收件信息一致,而建设置地公司能够签收判决书,却未能签收应诉通知书的原因,以进一步证明应诉通知送达程序确实有问题,罗赢政律师也收集了一审判决的送达情况,包括相应的法院EMS专递封皮、物流信息截图及相关的快递签收情况说明。通过这些材料可以看出,因一审法院填写的判决书收件信息同样有误,导致一审判决历经8次投递而未能送达,在第9次送达时,快递员恰好有其他需向建设置地公司派送的快递,快递员才通过其他快递上的电话与建设置地公司取得了联系,建设置地公司也因此巧合收到一审判决书。这进一步证明了一审法院在整个送达流程中存在同样的失误,导致建设置地公司未能及时参与诉讼,充分证明了一审程序重大违法。考虑到,相关行业标准并未铝模工艺和木模工艺的区别作专门规定。对于本案的和核心争议——铝模工艺调整为木模工艺对房屋质量的影响,罗赢政律师通过实地查验、咨询专业意见等多个方面收集证据,证明两种工艺对房屋质量及使用功能无影响,建设置地公司未构成违约。1.收集工艺差异及影响的专业证据:为清晰直观了解铝模工艺、木模工艺的实际区别,罗赢政律师远赴河南安阳房屋现场,实地详细查看了两种工艺施工的房屋实际效果并取证;此外,还通过咨询建筑行业专家的方式获取专业意见,详细了解两种工艺施工过程、施工工序及相应施工成本对比等,并形成详尽的书面资料。通过这些证据,可以清晰反映铝模工艺、木模工艺均属建设工程领域常规、常见的混凝土浇筑方式,浇筑的混凝土质量都满足要求,两者的不同仅在于浇筑混凝土时所选用的模板不同。该模板的不同,对于所建造房屋的质量及使用功能无任何影响,原因在于:无论是铝质模板、还是木质模板,其构建的模具样式、规格尺寸均相同,所浇筑的混凝土相同,浇筑方法相同,浇筑形成的墙体规格、密度、强度、质量也相同。因此,该两种工艺对房屋设计、质量、使用功能及房屋布局毫无影响,不会影响商品房消费者的任何权利。2.庭审现场演示,直观呈现工艺异同:庭审过程中,为了让法官更直观地了解铝模工艺和木模工艺的区别,罗赢政律师别出心裁地进行了现场演示,向法官详细讲解两种工艺在施工工序、施工效果等方面的异同,并结合行业专家意见阐述它们对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影响,充分二审法院阐明该两种工艺对房屋设计、质量、使用功能及房屋布局毫无影响,不会影响商品房消费者的任何权利。3.巧用证据,证明未违约:罗赢政律师也实地查看了建设置地公司售楼处现场,发现早在2021年8 月建设置地公司就在售楼处公示了各楼栋的施工工艺,其中明确载明李阳房屋所在的楼栋为木模施工工艺。而李阳在2021年12月才与建设置地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此外,嘉观律师还详细研究了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确认合同中并未对房屋施工工艺作出明确约定或限定。这一关键条款结合前面的公示证据,进一步证明建设置地公司采用木模工艺不违反合同约定,为反驳李阳的主张提供了坚实的合同依据。这些证据表明建设置地公司在签署合同前已向消费者公示了涉案房屋采用木模工艺,李阳对此是明知的,故本案不存在李阳主张的房屋施工工艺与宣传不同的事实。在房屋维修基金返还问题上,罗赢政律师深入研究《安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开发企业不存在代退维修基金的法定义务。通过精准解读法律条款,向二审法院清晰阐述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有力维护了建设置地公司的合法权益。经过嘉观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阳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建设置地公司赢得了这场关键的诉讼。这一结果不仅为企业避免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成功帮助建设置地公司避免了因大量业主退房可能引发的重大法律风险,恢复了企业的声誉,让企业得以摆脱潜在的重大经营危机,重回正轨。【裁判文书】(2024)豫 05 民终 4020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