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1日,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56号令,下称《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超龄用工的部门规章。再往前看,20259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招用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旧条款。两个文件前后衔接,把多年来到龄即劳务”的用工逻辑彻底改写。

保安、保洁、返聘顾问、车间老师傅……新规之下,招用超龄人员该签什么、缴什么、赔什么,本文以十问十答逐一拆解。


超龄用工十问十答:新《暂行规定》施行后的用工实务指引(图1)


员工过了退休年龄还在单位干活,双方到底算什么关系?

答: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单位与到龄员工协商一致办理了弹性延迟退休(书面明确或口头合意留痕、最长3年)的,延迟期间双方仍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整套规则照常适用。

情形二:除此之外的超龄用工——退休返聘、提前退休后再就业、到龄后未办理延迟手续继续留用——统一由《暂行规定》调整。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刻意不给这种关系贴标签”:它既非典型劳动关系,也非传统劳务关系,而是绕开定性之争,直接锁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险四项底线权益强制保护形成了一种新型用工关系;四项之外的事项(解除补偿、年休假等),由用工协议约定。

注意边界:适用新规须同时满足三要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单位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按次结算、不受考勤管理的培训讲师、外部顾问等,仍是《民法典》上的劳务关系,不在新规规范范围内。

【法条原文】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超龄用工十问十答:新《暂行规定》施行后的用工实务指引(图2)


员工到了退休年龄,但社保没缴满、领不了养老金,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要给经济补偿吗?

答:能终止,且一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者是行政法规确立的独立终止事由——即使员工因缴费年限不足暂无法领取养老金,单位仍有权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列举的应付经济补偿情形,不包括上述两种到龄终止”,故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需注意的是,有两种例外情况:第一,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办理了弹性延迟退休的,延迟期间最长3双方仍是劳动关系延迟期间内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等过错,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员工可主张相关赔偿,但这属于另案劳动争议,不影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然终止”的合法性。

实务建议:书面通知并留存送达证据,同时结清工资、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超龄用工十问十答:新《暂行规定》施行后的用工实务指引(图3)


单位想继续留用到龄员工,“弹性延迟退休”与超龄用工协议”两条路怎么走?

答:两条路法律效果差别很大,先想清楚再选。

路径一:弹性延迟退休。要件:协商一致+提前1个月书面明确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确定后不再延长。效果:劳动关系延续,单位照缴各项社保,解除终止仍按《劳动合同法》处理——协商解除有经济补偿、违法解除有赔偿金。注意: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到龄应及时办理退休。

路径二:先终止劳动合同,再订立书面超龄用工协议。效果:适用《暂行规定》,单位仅承担四项底线义务,解除无经济补偿。

选择建议:核心技术、管理岗位,或员工需继续累计缴费年限的,选路径一;辅助性、阶段性岗位,选路径二。

【法条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超龄用工十问十答:新《暂行规定》施行后的用工实务指引(图4)


与超龄人员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是法定义务吗?该写哪些内容?

答:第六条用的是应当”——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定必备内容项: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从办案经验看,建议再加四款

1.终止条件条款——把什么情形可终止、提前几天通知加上,约定清楚,这是最关键的一条;

2.补偿条款——解除补偿法定为零,有无全看约定,单位可设计低成本补偿换取人员稳定;

3.商业保险条款——工伤保险之外配置雇主责任险或团体意外险,覆盖工伤目录外损失;

4.健康与岗位适配条款——书面告知岗位要求,员工确认身体状况胜任,避免突发疾病时单位举证被动。

不签书面协议目前没有二倍工资”罚则,但发生争议时单位将对约定不明”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条原文】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超龄用工十问十答:新《暂行规定》施行后的用工实务指引(图5)


辞退超龄用工人员,要给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吗?

答:法定层面不需要约定责任跑不掉

超龄用工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解除终止规则。《暂行规定》第八条仅规定四种用工终止情形:协议期满、约定工作内容完成、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均不产生经济补偿、赔偿金。但如果用工协议约定了补偿或违约责任的,按约定执行,法院会按《民法典》合同编支持。

【法条原文】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八条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

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的,用工终止。



超龄用工十问十答:新《暂行规定》施行后的用工实务指引(图6)


超龄人员的工资、加班费怎么发?“月薪包干、不再另付加班费”有效吗?

答:四条硬规定,协议约定也不能突破:

1.底线:提供正常劳动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发放:货币形式、至少每月一次、及时足额,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不得克扣、无故拖欠;

3.加班:一般不安排加班;确需安排的,执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时限(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不超3小时、每月不超36小时)和第四十四条的标准(延时150%、休息日200%、法定休假日300%);

4.明确约定本身也是义务: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书面明确报酬数额或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时间、方式。

“包干价”折算后低于最低工资,或名为包干、实质不付加班费的,相关约定无效,单位仍须补足差额——此类违法还属于可向人社部门投诉、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加付赔偿金的情形。

【法条原文】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超龄用工十问十答:新《暂行规定》施行后的用工实务指引(图7)


超龄人员还有带薪年休假、医疗期、高温津贴吗?不签协议有二倍工资吗?

答:记住一个方法论:《暂行规定》只保四项底线,清单之外的劳动基准待遇不自动适用。

休假:《暂行规定》第九条把休息休假权锚定在两个文件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公休日)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13天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医疗期、病假、婚丧假、产假等,超龄人员不当然享有;单位愿意给的,写进用工协议。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即劳动报酬范畴,符合高温作业条件的应当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性质,单位可自主决定(地方有强制规定的除外)。

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协议、经济补偿均系《劳动合同法》制度,不适用于超龄用工关系。

【法条原文】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第九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超龄用工十问十答:新《暂行规定》施行后的用工实务指引(图8)


超龄人员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单位没交工伤保险怎么办?

答:这是新规变化最大的一条:算工伤,而且单位必须参保。

过去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全国口径混乱——有的地方以到龄即劳务”拒收申请,有的仅限建筑行业按项目参保。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一锤定音: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个人不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依法认定工伤、鉴定等级、享受相应待遇。是否已领取养老金,不再影响工伤保障。

两点提醒:其一,“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将另行制定,国家层面经办细则截至发稿尚未出台;此前辽宁(应当参保)、广东、江苏、四川(可以参保)等地的单险种参保政策已在执行,具体经办以当地社保机构口径为准。其二,未依法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内的费用全部由单位自行承担。对高龄、高风险岗位,建议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双覆盖。

【法条原文】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超龄用工十问十答:新《暂行规定》施行后的用工实务指引(图9)


单位还要给超龄人员缴养老、医疗保险吗?

答:不强制,看待遇领取状态、看协商。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继续工作不改变待遇,无需再缴。

缴费年限不足、尚不能办理退休的:员工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经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以为其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缴不缴、费用如何分担,均属协商事项——即便约定单位缴费部分也由员工承担,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务必写进协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同款规则处理。

顺带提醒: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自203011日起将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提高6个月),超龄员工规划缴费时要算清这笔账。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未涉及,实务中一般不再缴纳。

【法条原文】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第二条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超龄用工十问十答:新《暂行规定》施行后的用工实务指引(图10)


与超龄人员发生纠纷,先劳动仲裁还是直接起诉?时效多久?

答:看争议内容,两条通道:

通道一:四项基本权益之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仲裁前置,对裁决不服再起诉;仲裁时效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超龄讨薪与在职职工讨薪,走同一程序。

通道二:四项之外的其他争议——如协议约定的解除补偿、违约金、服务期——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可,无需仲裁前置。

另外别忘行政通道:单位拖欠克扣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违法安排加班的,超龄人员可向人社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支付,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加付赔偿金。对单位而言,被监察投诉的代价往往高于仲裁应诉。

【法条原文】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给用人单位的三点合规清单

1.全员梳理:对在岗超龄人员逐一签订书面用工协议,重点写清楚终止条件与补偿安排;

2.应保尽保:尽快办理工伤保险参保,高风险岗位配套雇主责任险;

3.留痕管理:考勤、工资流水、安全培训记录与在职职工同标准留存。

新规已自202671日起施行,此前形成且延续至今的超龄用工,建议尽快按新规改造完毕。




超龄用工十问十答:新《暂行规定》施行后的用工实务指引(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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