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等大额不动产交易中,"一房二卖"(一物二卖)的纠纷屡见不鲜,而"恶意串通"的认定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主观恶意难以直接举证,各地裁判标准不统一,很多在先权利人明明占了房,却要不回产权。
案例:住了9年的房被原房主偷偷卖掉
一物二卖,就是出卖人把已经卖给先买受人的标的物,再次出售给后买受人的行为。在两份合同都有效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一般按这个顺序确定所有权归属:
2010年12月,原告袁某发、查某翠通过房屋中介,以15.9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晋某凤的房屋,付完全款后就收房装修,让儿子一直居住在里面,但因为当时的条件限制,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2019年6月,原房主晋某凤偷偷把这套房再次出售给邓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18万元,而且签合同当天就完成了过户,邓某直接拿到了不动产权证。
袁某发夫妇起诉要求确认第二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恢复登记。
审判结果:
一审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合同无效,15日内恢复产权登记
理由:晋某凤和邓某构成法律上的"恶意串通",损害了袁某发夫妇的在先合法权益。该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
一物二卖的基本处理规则
1.两份合同都没履行:签合同在先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后买受人可以找出卖人要赔偿;
2.一方已经拿到物权:按"物权优于债权",优先保护已经拿到产权的买受人;
3.都没拿到物权:实际占有了标的物的买受人优先取得;
4.既没占有也没取得物权:已经履行完付款义务的买受人优先取得。
但如果后买受人和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在先买受人利益,恶意串通的合同会直接被认定无效,产权需要恢复原状。
"恶意串通"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的定义,恶意串通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要件:
(一)主观要件:双方存在串通损害他人的故意
"恶意"不是道德批判:而是指明知或应知行为会损害第三人利益,仍然故意为之。
"串通"指双方有意思联络,具体表现包括四种:
事先就串通好达成协议;
一方明确说出非法目的,另一方默示接受;
双方行为互相配合;
共同实施损害行为。
区分重点:和通谋虚伪表示不一样,恶意串通的交易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这个真实交易本身目的是损害他人;通谋虚伪是双方都不想真的发生交易,只是做个虚假合同。
(二)客观要件:已经实际实施了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只有双方把串通的想法付诸行动,才会产生无效的后果。而且恶意串通专门针对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损害——如果损害的是国家、集体或者不特定公众利益,直接用"违法无效""损害公共利益无效"的规则处理即可。
证明标准和核心考量因素
(一)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9条的规定,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比一般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要求更高。
但这不代表原告必须直接拿出双方串通的证据。因为恶意串通本身都很隐蔽,原告没法直接挖到对方私下沟通的证据,所以法律允许原告举证证明各项反常的关联事实,由法院结合经验法则推定恶意串通存在。
本案中,袁某发夫妇虽然没法拿出晋某凤和邓某私下串通的聊天记录,但他们拿出了四个反常事实,就足以让法院推定恶意串通成立。
(二)法院认定的5个核心考量维度
1.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如低于市场价);
2.后买受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是否实地看房、了解占有情况);
3.交易流程是否存在反常(如付款方式、过户速度是否异常);
4.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关联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5.后买受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在先交易存在(如是否回避实际占有人)。
此外,检索当事人的关联案件也能帮我们发现真相:本案中邓某有14起纠纷(4件房屋买卖、10件民间借贷),晋某凤有4起民间借贷作为被告,法院据此推定双方存在以房抵债的可能,进一步坐实了恶意串通。
完整认定逻辑:从举证到裁判
1.第一步:先买房人举证——在先买受人不需要直接证明对方主观恶意,只需要举证证明五个维度的反常关联事实;
2.第二步:法官事实推定——法官结合审查维度,根据日常交易的经验法则,推定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3.第三步:对方反证反驳——出卖人和后买受人可以拿出证据反驳,如果反证成功,就不构成恶意串通;反证失败,就直接认定成立;
4.第四步:裁判结果——认定恶意串通成立的,第二次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和后买受人需要把产权恢复登记到出卖人名下,归还在先买受人房屋。
风险防范建议
对买受人(买家):
事前一定要尽到审查义务:买现房一定要实地看房,问清楚房屋谁在住、有没有出租、有没有出卖给其他人;
买完尽快确权:办完交易马上办理过户登记,暂时没法过户的,一定要去做预告登记,防止卖家再卖;
保留好全部证据:沟通记录、付款凭证、入住证明、装修记录全部留好,真的打官司这些都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主张恶意串通的证据搜集方向(在先买受人):
后买受人有没有真实的购房需求;
交易价格和市场价差多少;
出卖人和后买受人有没有亲属、关联关系;
交易流程哪里不符合正常习惯;
后买受人有没有刻意回避实际占有人。
本案作为全国法院2022年度优秀案例,最大的价值就是给"一房二卖"中恶意串通的认定提供了统一、可复制的裁判思路,既保护了诚实守信的在先买受人,也给二手房市场划出了红线——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交易,终究会被法律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