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剑,破局重生

嘉观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例系列

司法公正,不仅在于程序终局的威严,更在于纠错机制的温度。当一审判决与事实真相产生偏差,当法律适用与个案正义出现疏离,二审程序正是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校准器”。

作为一家专业与责任并重的律师事务所,嘉观及嘉观律师始终怀揣“工匠之心”,以非凡的专注与执着,努力雕琢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探寻最大化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本系列将以“理论+实务”双重视角,解构嘉观律师事务所部分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例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实战智慧。

我们始终相信,诉讼不仅是证据与法条的博弈,更是对法律精神与司法价值的深层诠释。期待与律界各位同仁共同思考和探索法律适用的“可能性空间”,凝视每一个改判案例背后的人性温度与制度理性,共筑法律理性的力量。


引

言

行政协议案件与传统行政诉讼相比,具有特殊性与创新意义。嘉观律师历时四载代理的一起行政协议案件事实极其复杂,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协议等行政法律关系;建筑施工、货物采购等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毁林盗伐等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行、刑三维交叉案件。

案件经立案、一审、上诉、二审指令再审、一审继续审理等阶段,历经十余次开庭、调解、谈判、洽商,最终在法院即将判决被告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前夕,被告政府方与我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到较为圆满地解决!
委托人世纪公司(化名)为一家国内知名研学上市公司,在某省与当地政府合作拟投资建设研学营地,合作初期双方签署了战略框架协议,并按照战略协议内容成立了双方入股的项目落地合作公司,之后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又与政府下属管委会签订了具体实施协议。协议签署后,当地媒体广为宣传,省、市各级领导出席奠基开工剪彩仪式,世纪公司陆续投资数千万元并委派人员参与项目建设及运营。
但是,后续双方合作进入瓶颈期,加之疫情影响使得项目陷入停滞,更为沉重的是,项目建设用地被认定为非法占地相继受到土地、林业行政处罚;项目经理被森林公安认定涉嫌毁林可能遭受刑事处罚;因项目停滞,建筑施工方、设计公司、货物设备供应商等向客户提起若干民事诉讼追索款项……,世纪公司置身“多事之秋”,百思不得其解,本是经政府招商引资达成合作意向,发挥自身优势进行研学营地建设为当地经济作贡献,怎么演变成了若干个违法违规行为及数个官司缠身!
嘉观代理后,面对一审已多次实体审理却最终迫于政府压力裁定驳回世纪公司起诉,二审高院拟不开庭进行书面审理的不利形势下,充分运用专业行政法实务代理经验,数次与法官沟通争取到开庭审理机会,并在庭审中应对自如取得良好的开庭效果,发回指令继续审理后,经多次庭审与谈话、现场勘查与谈判、磋商,最终在法院即将出判的背景下,被告政府与我方积极调解,案件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
【案件速览】

世纪公司于2017年4月与某地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意向书》,拟在当地建设区域最大的研学基地,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迅速成立年代公司(化名)作为项目具体实施主体推动项目进展,年代公司与政府下辖的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4月又签署了《营地项目协议书》,对于研学营地的建设与运营进了具体细化的权利义务规制。属地发改委、经济发展局、环保局、住建局等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项目手续的审批程序。项目整体向好稳步推进……
然而好景不长,2019年末因地方领导变动、项目土地他权利主体的民事诉讼以及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项目陷入停滞,世纪公司及年代公司相继收到自然资源局及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年代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毁林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讯问。针对此情形,世纪公司委托嘉观进行非诉及诉讼全方位法律服务,嘉观律师前期积极与政府沟通并发送律师函,经谈判世纪公司与嘉观律师一致认为政府策略为“拖”字诀,但是,世纪公司投资的数千万资金无法回笼,项目建设遥遥无期,若干民事诉讼乃至刑事责任扑面而来,公司拖不起!对此,世纪公司果断决策立即进行行政诉讼救济,要求解除行政协议并赔偿损失。
一审因疫情原因历经数次庭审审理,对双方行政协议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充分细致的审查,但出判前法官突然临时组织线上谈话,希望世纪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只起诉世纪公司与政府签署的《战略合作意向书》,而撤回对《营地项目协议书》的诉讼。对此嘉观律师充分发表了两者统一不可割裂的代理意见,一审法官最终认为两协议均为独立主体签署,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因此世纪公司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径行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难点、痛点】
一、诉“行政处罚or行政协议”?
在世纪公司决策采用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后,诉讼策略上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对于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单独行政诉讼;二是对整体行政协议进行行政诉讼。前者之利在于立案、审判相对会比较顺畅,而弊在于无法全面解决世纪公司困境与难题;后者利在于可以一揽子解决违约及赔偿问题,但弊端是行政压力会比较大,甚至无法立案。嘉观律师经充分研判分析,认为行政协议“大、小合同”条款相结合能够充分证明政府行为的违约及不当,最终选择对整体行政协议进行诉讼。
二、两协议是“一体or可分割”?
《战略合作意向书》与《营地项目协议书》均为招商引资的行政协议,事实相同,行政主体相同,实质合一。《战略合作意向书》为政府与世纪公司签订,《营地项目协议书》为政府委托的管委会与年代公司签订,尽管年代公司为应政府要求成立的项目实施公司,其是独立法人并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义务,但《营地项目协议书》为政府行政委托的行为结果,故实质上上述两协议均为行政主体为实现招商引资而签署的行政协议。两协议事实相同、背景一致,应当共同进行司法评价与判断。
三、被告“履职or违约”?
被告答辩的关键点主要围绕两点论述:1.政府履行行政职能招商引资,后续由管委会直接对接合作事宜,政府职能已经履行完毕,合同或协议的纠纷与己无关;2、管委会以及年代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主体,能够对自身的行为进行法律判断并承担责任,政府在项目运行中仅为指导及建议,与项目本身没有关联性。
对此,嘉观律师认为《战略意向书》长期有效,是政府与世纪公司行政协议的主合同,《项目协议书》是其补充协议,是双方行政协议内容的配套实施约定。管委会及下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受被政府委托签订《项目协议书》。行政委托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由委托方承担,因此《项目协议书》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亦为被上诉人大荔县人民政府。
同时,世纪公司依行政协议积极履行义务,办理各项项目前期手续,交纳项目保证金并投入数千万资金进行项目建设,政府严重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政策,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依约赔偿世纪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
四、二审程序“书面审理or开庭审理”?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书记员通知案件将进行书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行政诉讼的确可以选择不开庭,但是如本案书面审理,法官对于案件背景、事实、证据、责任认定将完全依据书面材料,无法清晰直接全面了解案情,且嘉观律师判断书面审理的后果将大概率维持原判。

在此情形下,嘉观律师积极主动与主审法官数次沟通并提交书面《开庭申请书》,最终主审法官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嘉观律师通过详细清晰的论述,专业快速的反应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案件诉讼策略】

一、识别一审硬伤‌

本案一审裁定以两合同分别由不同主体签订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从而认为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而予以驳回,而本案诉讼标的为案涉“大、小行政协议”,即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和情形,一审法院认识有误。

‌二、精准法律分析‌

对于基础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嘉观律师进行了深入的研判和剖析,从行政协议主体、协议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及履行情况、违约责任及赔偿等全面进行抽丝拨茧的论述分析,并以数十份代理意见的形式提交合议庭,最终获得了法官的认可与支持。
三、充分庭前准备
本案嘉观律师通过现场调查、深挖证据,在争取到二审开庭机会后,数次进行庭审演练,对于我方主张及对方抗辩成竹在胸,庭审中,逻辑清晰,反应迅速。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的大量事实认定是在庭审中因我方凌厉攻势对方自认从而确立,为最终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启示录】
本案是当地行政协议首案,地方媒体及国内知名文旅媒体等也进行了大量报道,社会关注度较高。结合行政协议行政、民事的双重属性,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终局思维,嘉观律师以高度责任心和专业温暖的法律服务,历经数载拨云见日,最终取得较好的案件结果及社会效果。
【裁判文书】(2023)陕行终95号
【关键词】行政协议 效力 违约责任 赔偿